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09-25 点击数: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生效后,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而导致身故、残疾时,参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已经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在当地或产业(行业)设立的基层经办机构申请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参加活动职工享有公平的权益,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只接受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单位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费用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50元和100元。交纳互助费后,以互助费到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账户时间(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为生效时间。互助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互助期为一年,期满续期需另办手续。互助期满后,无论职工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

3.职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如本互助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本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互助期本单位续期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职工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若因工作调动、单位发生变化,互助期出现重叠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给付互助金;重叠的有效互助期,其互助待遇“就高不就低”。

6.为保证参加活动职工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高温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水面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调整为60元、120元。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职工因工伤、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分为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给付标准给付,详情见《普通意外领取互助金表》。

如果职工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职工参加50元档次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每次可领取慰问金500元;职工参加100元档次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每次可领取慰问金1000元。

2.职工参加50元档次生效后,因工伤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60000元;职工参加100元档次生效后,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20000元。

3.职工参加50元档次生效后,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80000元;职工参加100元档次生效后,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60000元。

4.职工参加50元档次生效后,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20000元;参加100元档次生效后,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40000元。

5.职工参加50元档次,因工伤、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待遇。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及身故互助金累计不超过6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120000元);职工参加100元档次,领取的伤残及身故互助金累计不超过12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240000元)。

6.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职工因工伤、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职工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职工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参加活动职工不享受意外伤害待遇:

(1)职工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伤残互助金由职工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参加活动职工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给付手续

1.职工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告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或基层经办机构以便进行调查。

2.职工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给付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职工名单复印件、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需要由职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职工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职工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5.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职工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7.职工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给付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为维护全体参加人员权益,本活动将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3.在互助期内,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的互助责任终止,追回已给付的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本活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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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杨慧

二审:杨倩

三审:柏平

校对:杨慧、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