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09-25 点击数: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有女性特殊恶性肿瘤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生效后,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职工在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第四条所列的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并已经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年龄在16至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在当地或产业(行业)设立的基层经办机构申请参加本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只接受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单位女职工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活动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以互助费到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账上时间(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为生效时间。互助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参加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期满后,无论职工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职工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职工,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活动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职工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若因工作调动、单位发生变化,互助期出现重叠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给付互助金;重叠的有效互助期,其互助待遇就高不就低

7.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在到期前30日至到期后15日内交纳会费继续参加本活动的,将不再受下述6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自互助期生效之日起30天后至60天(含),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互助责任终止。

2.自互助期生效之日起60天(不含)后,职工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互助责任终止。

3.自互助期生效之日起60天(不含)后,职工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0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每份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在互助期内职工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时间的,需要提供休假证明(过60天观察期且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1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4.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五条 下列原因,职工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职工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职工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职工患本活动所列疾病;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职工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受领人为参加活动的职工。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给付手续

1.在互助期内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本活动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5日内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设立的基层经办机构以便进行核对。

2.职工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基层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职工的身份证明;

(3)由社保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4)由参加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给付申请书》;

(5)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参加职工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职工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职工权益,本活动将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参加活动职工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之日起,职工必须在两年内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贵州省办事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互助金给付工作。

2.本活动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在互助期内,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的互助责任终止,追回已给付的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4.本活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一审:杨慧

二审:杨倩

三审:柏平

校对:杨慧、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