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院两代会提案(2010)第016号的回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安顺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科研经费是指课题下达单位资助、学校匹配或学校资助本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符合相关课题的经费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的责任,并且还要接受项目下达单位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项目经费中的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项目负责人要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因此提案中说“个人智力投入没有体现在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上”,据查在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内没有“个人智力投入”的开支条目,此说法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没有执行的依据。提案人建议中的第一条不符合有关规定,第二条所说的“运用企业化模式刺激教职工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学院现行的《安顺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及《安顺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暂行)》规定,对立项的厅级以上项目予以匹配,对以安顺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得以立项的国家级及其他部委级重大项目,学院对项目组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
科研处
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