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总工会文件
安工通字〔2016〕79号
安顺市总工会关于启动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
安顺市总工会2015年10月成功启动了职工医疗互助试点活动。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和部门381家,参与职工24028人,共筹集医疗互助金270.14万元。医疗互助的开展,为职工群众抵御医疗风险提供了保障。通过一年的试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总工会的充分肯定。但也存在病种过窄,受益面不够广等不足。为持续开展好惠及广大职工的医疗互助活动,总结上一年的经验,经市总工会专题会议研究,对医疗互助活动细则作了修订、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病种: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不限病种。
二、关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从最高1.2万元提高到5万元。
三、增加意外伤害险。
四、互助金筹集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期间进行互助金收缴。
五、参与范围:全市机关、事业、企业、行业、产业工会干部职工。
六、缴纳标准:缴纳标准不变,每期为一年,每年50元/人。
各县区、各基层工会要认真组织、宣传、发动。广泛组织职工积极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真正让职工感受到工会组织普惠活动的关爱,大力弘扬互助精神,促进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健康开展。
附:安顺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安顺市总工会
2016年10月31日
安顺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工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安顺市总工会组织开展,为因患重大疾病、因病住院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缴费职工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通过医疗互助补助解决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享受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第三条 职工互助活动不限病种。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五条 职工互助金实施互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安顺市总工会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凡工会组织在安顺辖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不接受个人参与。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达职工总数的85%以上,且须是参加医保的职工。
第七条 职工互助活动每期为一年。缴费时间为上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互助保障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互助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所缴纳的互助金不返还,期满继续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需另办手续。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期50元,根据上年运行情况由领导小组实行一年一定。
第八条 职工互助金缴纳渠道:
1、职工所在单位行政,统一为职工全额缴纳;
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为职工全额缴纳;
3、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个人各出资一部分,为职工缴纳;
4、职工个人出资缴纳。
5、企业在税前替职工缴纳。
第三章 互助活动的补助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首次参加职工互助活动的缴费职工,于次年的1月1日起互助期生效(上一期参加人员除外)。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医疗住院收据票据中的【个人支付】(医保规定的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在3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个人支付】3001元--5000元补助50%;
(二)【个人支付】5001元--10000元补助60%;
(三)【个人支付】10001元--30000元补助70%;
(四)【个人支付】30001元--50000元补助80%;
(五)【个人支付】50001元以上补助90%,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参加互助之前就已患病的:
(1)上期参加互助的职工按以上标准补助;
(2)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按以上标准的50%补助。
第十一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在治疗期结束后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应按照互助期内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进行多次补助,但累计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
(一)意外伤害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意外致残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意外死亡一次性补助10000元。
第十四条 缴费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如调入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缴费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缴费职工在互助期内发生住院的,由原单位申报。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缴费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互助补助:
1.缴费职工或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互助待遇的;
2.首次参加的缴费职工在免责期内或在互助期满没有继续参加互助活动的,不享受互助补助。
3.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4.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5.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6.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7.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8.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9.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10.医疗事故导致的;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
1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备齐相关资料(见第十七条)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逐级上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经审核确认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打入其工会会员服务卡。
第十七条 患病职工领取医疗互助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安顺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金申请审批表》;(可在安顺市总工会网下载)
2、医院疾病证明书;
3、三级及以上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以个人支付部分为基数计算;
4、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第十八条 患病职工应在出院后的3个月内申请领取医疗互助补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报备。
第十九条 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审批权限:
由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批;
第六章 互助活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区)总工会、各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
1、为职工医疗互助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核实和统计、建档;
2、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金的筹集,患病职工出院后协助收集整理初审补助金申领资料,由基层工会负责向上级工会上报,县(区)总工会汇总按月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上报申领材料;
3、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具体办理互助资金的收集及上缴。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工会预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收取互助金,互助金实行分级收缴,统一归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存入安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互助金专用账户(贵州银行安顺驼宝山支行,账号:0311001300000368)。
第二十四条 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的监督。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于一个活动期满后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互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互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互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⑵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⑶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⑷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⑸违反规定滞留上缴资金的;
⑹虚报、瞒报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⑼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安顺市总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及标准由安顺市总工会根据每年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安顺市相关政策的调整,也将做适当的调整。
安顺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2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