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总工会
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因民主管理权、劳动保障权、教育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等受侵犯职工集体上访、停工、怠工等群体性事件,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30人以上参与的职工集体上访、停工、怠工和群体聚集等事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成立预防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维护稳定信息沟通、处理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党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联系、沟通。
第四条 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事业基层工会应做好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排查工作。重点是:
(一) 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合理增长问题;
(二) 企业关闭、停产、兼并、转制、重组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四) 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
(五)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问题;
(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厂务公开制度执行问题;
(七)职工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职业危害的预防问题;
(八)非法维权组织在职工队伍中渗透活动的情况;
(九)其他可能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问题。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通过与职工交流谈心、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督、基层工会报告、专项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可能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遏制事件激化。
第六条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稳定原则。各级工会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应以维护稳定为大局开展工作。
(二)快速处理原则。及时了解掌握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和事件状况,迅速将事件情况向同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工作组或派员深入现场了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将损失和社会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积极疏导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避免矛盾激化,发生过激行为。
(四)合法、公正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缓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条 职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直接面向职工群众做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及时查明情况,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职工的诉求和工会的解决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平息事态。确需上级工会配合的,应将案情和请求事项作出报告。
第八条 事发地总工会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应口头方式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并应在平息该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向上一级总工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
第九条 不同级别、地方对同一职工群体性事件在管辖权上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总工会指定管辖。
第十条 职工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动员职工解散,并尽快恢复工作和生产;但不得对职工作出不完整、不正确的宣传。
(二)通过协商调解,促使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派代表进行协商对话,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五)属于职工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应讲清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对个别无理取闹、威胁执法人员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六)发现有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从中渗透破坏的,应第一时间向地方党政和国安、公安等部门报告。
(七)对损坏设备、转移财产、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八)事件平息后,属于工会职责范围需要落实处理的事项,负责处理的业务部门应继续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和防范非法组织破坏渗透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因处理不当或瞒报、漏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