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工会文件
安学院工发﹝2017﹞21号
安顺学院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教职工生活,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本校工会会员。
第三条 每年从工会账户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经费的来源,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负责讨论、研究、确定工会会员困难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专门机构,确保困难补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各分工会是基层承办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的申请,提请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
第三章 困难补助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工会会员或工会会员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的,到场慰问或一次性补助200元慰问金。
第六条 工会会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当年承担医药费用超过5万元,或因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一次性补助现金1000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直系亲属患病、下岗等原因引起长期家庭经济困难,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工会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每年按困难程度遴选5-8人给予一次性补助现金500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补助:
1.因违法、违规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经济损失;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如出入高档会所、酒楼等;
3.平时有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等;
4.年度内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5.配偶及子女有劳动能力而因主观原因不工作的;
6.校工会委员会认为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补助条件的,工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领导、所在分工会工会主席审核签字,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各分工会上报的申请困难补助人员名单,确定困难补助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审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补助款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申请困难补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